农村土地有承包合同,且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承包土地的名称和坐落、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签订承包合同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同样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据此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情形在农村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早期承包仅通过口头约定或者村民会议决议即完成土地分配。这种情况下,承包关系在法律上仍然可能被认定,但权利保障程度明显低于签订了正式书面合同的承包方,在发生纠纷时举证难度较大。国家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制度,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同构成权利保障体系。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登记发证则对外公示了权利归属。承包方同时持有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时,其权利主张能够得到最充分的保护。
农村土地有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这一权利。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这是法律确立的基本制度。
承包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发包方也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权的取得条件需满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取得承包权的主体资格前提。婚嫁妇女的承包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同样适用这一保护规则。
承包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而得以确认。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承包权的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是农户家庭整体享有的权利。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增减不会导致承包地面积调整,出嫁女在娘家未退出承包地前,婆家也不得因其身份转变而主张分地。农户内家庭成员平等享有的权益体现在收益分配和土地流转决策上。
承包权受侵害时可以主张法律救济。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剥夺成员承包权的,受侵害的成员可以请求撤销该决议。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级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是否有承包费,需要区分承包方式。对于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和草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承包不需要缴纳承包费。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分配土地资源的制度安排,不以收取费用为目的。承包方只需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需向发包方支付承包费。
其他方式的承包则需要支付承包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方需要支付承包费。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承包费的性质是市场对价而非行政收费。土地流转中的租金与承包费不是同一概念。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租金是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让渡给他人使用的对价,归承包方个人所有。承包费则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承包权时向发包方支付的费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承包费的标准由市场竞争或协商确定,并不存在法定统一价格。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接受成员监督。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费用条款,明确费用性质和支付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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