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权利,它具有成员身份性,一般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且权利较为稳定,通常不能随意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的对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具有可流转性,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等。在权利内容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侧重于对土地的实际利用和收益获取,承包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等经营活动。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
2.二者的权利内容不同。承包权又包含了承包土地的权利和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承包经营权包含的是占有、使用、收益权。
3.二者的放弃标准不同。承包权放弃的表现是不参与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的放弃则要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4.二者继承方式的不同。承包权是承包人的子女也有权利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被继承,但在承包年限内承包人死亡,那么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经营。
5、权利流转性不同:土地承包权一般不能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包括转让、转包、出租等形式。
总之,土地承包权主要体现成员资格和稳定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注重土地的实际利用和经营权利,二者在权利性质、流转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1.承包人和发包者可以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来获得承包经营权。
2.受让人可以通过互换、转包、转让等途径从承包者手中获得承包经营权。
3.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获得承包经营权。
4.通过招标、竞标、拍卖、公开协商的途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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