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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产生的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4-12-24 浏览:0
导读:导读:同居财产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应该怎样分割,相信是大家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但是,如果在同居期间产生了一些债务,那么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又是怎么办呢?未婚同居期间不仅涉及到同居财产如何认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等一

  导读:同居财产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应该怎样分割,相信是大家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但是,如果在同居期间产生了一些债务,那么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又是怎么办呢?

  未婚同居期间不仅涉及到同居财产如何认定,同居财产如何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还包括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也有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能否返还的问题。

  一、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到底该如何处理呢?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二、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应该怎么分割呢?要遵循哪些原则呢?

  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会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提醒您: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扶养义务;如果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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