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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儿子为晚年 哪知公堂上相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2 浏览:0
导读:本来为了解决养老问题,而收养一子,没想到最终却对簿公堂。3月9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堰口法庭审结了该起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案件。  李胜成因自己身体残疾,为解决养老问题,于2005年在村组干部的见证下,与李

  本来为了解决养老问题,而收养一子,没想到最终却对簿公堂。3月9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堰口法庭审结了该起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案件。

  李胜成因自己身体残疾,为解决养老问题,于2005年在村组干部的见证下,与李兵签订了收子养老协议,收养关系确立后,李胜成与李兵相处融洽,并共同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三间,日子也过得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自2007年李兵结婚后,两人开始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按协议和睦相处。2009年9月10日,经村委会干部调解,李胜成与李兵便分家生活,但双方仍纠纷不断,关系未能得到改善。

  2010年1月5日,李胜成起诉至西乡法院堰口法庭,请求确认与李兵的收养协议无效,并要求李兵立即搬出自己家里。案件在审理时,主审法官杨建成发现,原、被告的收养协议违反了我国收养法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名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首要条件即为“无子女”,而原告在收养李兵前已有一女,而且双方并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根本就没有成立。

  经过杨庭长的耐心劝说以及对相关法律的详细解释,原被告终于得知两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未成立,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将基于该无效协议共同生活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债务,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原告李胜成事后后悔不已:“早知今日,当初就不应该草率收养儿子,给自己惹来一身的麻烦,是人民的好法官让我认识到了错误,还了我家庭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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