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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还是新合同之债?(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4 浏览:0
导读:(二)债的更改导致本案债务为新债债的更改又称为债的更替、债的更新,是指在原债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新债以代替原债。债的发生是指原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新产生债的关系。债的移转就其受让人来说,因也是在自己原不享有

  (二)债的更改导致本案债务为新债债的更改又称为债的更替、债的更新,是指在原债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新债以代替原债。债的发生是指原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新产生债的关系。债的移转就其受让人来说,因也是在自己原不享有债权或不负担债务的情况下而新取得债权或负担债务,因此也可以说是产生了债权或债务,但该债权债务并非新发生的,而是原来就已存在的。所以依债的移转而成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可称为债的继受主体,而非债的原始主体。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债的移转并不引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现。债的移转后的债权债务与移转前的债权债务保持其同一性。债的内容变更后与原来的内容具有同一性的,为债的变更;若无同一性,则为债的更改。上述本、息两部分债的实质内容并不相同。二审判决简单认为是旧债延续,忽视了新增加的合同义务这种实质性变更。形式上,两部分结合在一起,由金城公司以《确认书》形式做出了一个承诺,但实质上因为增加合同义务而使该承诺阻断了本案原债权债务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因而形成了独立于原合同的新的合同之债,已不属于债的承担。债的承担的基本特点是,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义务的增加破坏了这种内容继承的同一性。因此,《确认书》中确认的内容已经完全不同于原合同,不是债的承担,已经是一个新债。本案中,如果忽视了新的256,889.98元债务是在两个新的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简单认为仅属债的主体的变更,债的内容并未发生变更。就可以得出原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256,889.98元的债务,这没有任何的根据。《确认书》阻断了债的承继关系,在两个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如果将其作为向原债务人主张了权利的证据,就会导致诉讼时效按照原债确立的时间计算,从而对于超出了原债部分的债权得不到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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