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为了借到现金,萍乡男子刘某某来到该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小轿车,并伪造了该车为其名下财产的机动车登记证及行驶证,随后向华某抵押借款3万元。因刘某某没有缴纳2014年5月的租金,汽车租赁公司将该车开走,并通知刘某某到公司处理租车事宜。刘某某见事情败露,遂将事情的原委向华某和盘托出。华某发现自己被骗后,立即报警。
经鉴定,该车辆价值57100元。11月17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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