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表见代理引出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16 浏览:0
导读:韩某在离婚时,把共同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款项给了丈夫,由其负责偿还给银行。谁料一年后,她被银行告上法庭。2006年12月,山东章丘法院作出判决,韩某仍需与前夫共同偿还债务。2005年10月,韩某与卢某因离婚纠纷诉至章

  韩某在离婚时,把共同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款项给了丈夫,由其负责偿还给银行。谁料一年后,她被银行告上法庭。2006年12月,山东章丘法院作出判决,韩某仍需与前夫共同偿还债务。

  2005年10月,韩某与卢某因离婚纠纷诉至章丘法院。法庭经过审理后,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作出处理:由卢某负责偿还39000元银行贷款,韩某向卢某一次性支付19500元款项。

  2006年11月初,银行将韩某和卢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贷款。原来,卢某并没有向银行偿还贷款。韩某在庭审中提出,当初离婚时已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并且自己已经向卢某一次性支付了应付款项,因而该债务已与自己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虽然离婚了,仍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责。判决韩某和卢某共同偿还贷款,并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韩某在向银行还款后,有权就清偿的部分向卢某追偿。

  借款购买家庭用车

  夫妻离异债务共担

  2007年3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夫妻共同债务引发的纠纷,判决由丈夫归还借款,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勉荣与被告刘仁英原系夫妻。2002年7月1日,被告王勉荣因购车向原告徐某借款37380元。2004年2月19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同年2月26日经原、被告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于2005年年底前还清借款本息。其中2004年底前还5000元及利息。从2004年4月1日起按15‰计付利息,违约后则按20‰计算。2006年7月两被告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明确欠原告借款由王勉荣清偿。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于2006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购买家庭车辆,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两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就该借款达成的还款协议,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名词解释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对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基于某种事由能够确信其有代理权,即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实为表见代理之一种。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比民法通则的规定进了一大步,使我国的表见代理法律制度得以完整建立。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