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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女职工待孕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法律咨询:您好,国家对女职工待孕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

  法律咨询:

  您好,国家对女职工待孕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解答:

  根据原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规定,待孕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厂长、经理应按国家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的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必须学习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劳动保护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

  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要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矿)教育、车间教育、现场教育和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

  对从事化工、燃气、电气作业和在缺氧、有毒有害等环境中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异常状况的处置、急救和抢救方法的教育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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