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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法律咨询: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律师解答:根据国务院《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法律咨询:

  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律师解答: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一般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的内容除陈述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事实外,还应有具体请求,包括请求责令单位改正,责令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查证确实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没有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五十元罚款。

  (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按其人次计算,每有一人次,处以单位五百元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五十元罚款。

  (四)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责令改正并处以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作业场所的粉尘、高温、噪声等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属于工程技术原因的职业危害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以单位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存在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单位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单位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对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单位一百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规定生产、销售、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进行认证或检测的,处以单位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的,责令改正,并按每有一人,处以单位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设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设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处以单位一千元罚款,处以直接责任者一百元罚款。

  (十三)对未按规定进行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定期健康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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