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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没有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五十元罚款。法律咨询:您好,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律师解答:

  没有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五十元罚款。

  法律咨询:

  您好,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律师解答: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职工伤亡责任事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一至二人的,处以单位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一次死亡一至二人、重伤或急性中毒三至九人的,处以单位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一次死亡三至九人、重伤或急性中毒十人以上的,处以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处以单位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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