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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非雇佣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6 浏览:0
导读:学习外语专业的小刘是今年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刚毕业,小刘就顺利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入职。为了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小刘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在业余时间给一家翻译公司做翻译,并按次从该翻译公司取得收入

  学习外语专业的小刘是今年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刚毕业,小刘就顺利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入职。为了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小刘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在业余时间给一家翻译公司做翻译,并按次从该翻译公司取得收入,每次收入1000元。对于这部分收入,小刘不知道应该如何申报纳税,究竟是合并按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套用劳务报酬税目按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营业税起征点按次为500元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供了应税劳务且取得报酬的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所对应的税目全额征税。

  单位不代扣代缴有处罚

  另据了解,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套“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税目,发放收入的单位都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法允许扣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小刘取得翻译收入1000元,因提供翻译服务,属于服务业范畴,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即:

  应交营业税=1000×5%=5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5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50×3%=1.5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50×2%=1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3.5-1.5-1-800=144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44×20%=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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