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单位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四十个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但须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实施。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暂委托其主管部门办理,报本市劳动局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市属单位及外地驻穗单位报市劳动局审批,区、县级市属以下单位,经区、县级市劳动部门审批后,报本局备案。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并按该规定第四十四条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3. 各单位(含外资、私营企业)在实行新工时制后,不得擅自缩短或取消职工依法享有的各类有薪假期。其中带薪休假制度须按《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劳动部"劳部发[1995]187号"第二条执行,职工探亲制度须按国务院1981年公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非国有企业必须按不低于国有企业的标准支付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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