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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7 浏览:0
导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计了对部分涉及小额劳动报酬等争议的案件有条件“一裁终局”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计了对部分涉及小额劳动报酬等争议的案件有条件“一裁终局”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既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哪些案件属于一裁终局?

  主要是以下两类:

  1、小额仲裁案件,即索赔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至于索赔的项目,几乎涵盖了所有索赔的项目。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到2010年5月,上海、浙江、广东三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已超千元,宁夏则为710元。按照这些标准,适用小额仲裁案件的最高金额在1万元上下不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条文是这么规定的:“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但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这个金额是以索赔的金额为准,还是以裁决的金额为准?其二,这个金额是以各项索赔的总金额为准,还是以各项各自的金额为准?对此各地原来的做法不一,有以裁决额为准的,也有以索赔额为准的;有以总金额为准的,也有以分项金额为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明确了这一问题。这两条条文如下:

  第13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14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单位如何应对一裁终局?

  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对一裁终局的司法监督措施和用人单位的司法救济途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程序并不能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实体权利争端,它只是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一次程序上的“救济”机会。

  值得说明的是,除非有明显的法律或事实错误,或者用人单位有新的有力证据,申请撤销一裁终局都很难得到支持。因此,如经判断案件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则用人单位应谨慎对待,尽量考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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