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擅自变更工作岗位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8 浏览:0
导读:2008年2月,余某等5人被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招收录用,依法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等都做了明确约定。2009年5月10日,公司通知余某等5人变更工作岗位,3天后到岗,否则公司就

2008年2月,余某等5人被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招收录用,依法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等都做了明确约定。2009年5月10日,公司通知余某等5人变更工作岗位,3天后到岗,否则公司就以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5月11日,余某等5人就此事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未经双方协商,擅自变更工作岗位,且变更后的工作岗位不适合为由,要求从事原岗位工作。
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仲裁委当日就与公司负责人联系,了解到因余某等5人原岗位生产的产品销路不畅,公司为缩减成本,调动部分人员到产品畅销的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仲裁委指出了公司与余某等人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作岗位的做法是错误的。经调解,余某等5人仍然从事原岗位工作。韩玉娟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