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的迅速加快,我国已经进入劳动争议“多发期”。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分析,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的整体发展态势呈现三个基本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的17年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的案件数量平均每年增长25%,2003年达到22.6万件。
二是案件内容日趋复杂。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在下降,以裁决方式结案的比例在上升。2003年,全国以仲裁裁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上升到43%,以仲裁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下降到30%,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为27%,同时,当事人不服仲裁处理结果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在持续增加。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14万件,连续多年保持年增2万件的速度。
三是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集多重“敏感”于一身。敏感的争议事项(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工伤处理等直接关乎劳动者生存权的三类劳动争议大约占全部案件的70%)、敏感的争议主体(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中高龄职工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和敏感的社会环境(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改组工作力度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使得劳动争议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多发问题,是社会转轨时期的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劳动争议快速增长的态势难有根本改变。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担负的责任日益重大。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也因此显得更为迫切。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式恢复于1987年,其核心内容是“一调、二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企业内调解;当事人不愿在企业内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十几年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应于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复杂程度的加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非常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