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对象为全部参保单位和个人。稽核范围不少于参保人数的30%,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40%。
核查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重点是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明(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
参见:《关于开展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39号)
执行日期:2002年2月22日
参见:《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39号)
执行日期:20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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