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厅 甘劳发[2000]43号
各地、市、州劳动局(处)、社会保险局(处)、农垦总公司社保中心、矿区劳动局、行业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加快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逐步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的精神,现就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和要求
(一)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是,2000年内确保实现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面达到70%,力争实现80%。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实行统一规则、分类指导。全省统一制定社会化发放目标计划,统一规范操作程序,分类指导督促落实。对已经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区和企业,进行规范和完善;对原行统筹企业、军工企业,破产关闭企业和新参保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率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全省力争3年左右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兰州、天水、白银、金昌、嘉峪关、甘肃矿区等6市区2000年社会化发放面要力争达到90%以上;少数困难较大的行业和地区社会化发放面不低于50%(具体见“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推进计划”)。
(三)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试点。2000年先在兰州市进行试点。天水、白银、金昌、嘉峪关、甘肃矿区等市区,可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试点。社保机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托社区,开展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金准备和调剂
(四)从2000年4月1日起,原参加地方统筹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职工个人缴费)全额由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征收,实行按月申报,全额缴费,全额结算。应支付企业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全额拨付到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从4月份起,所有参保企业不得从银行提取现金发放养老金。对暂不实行税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和白龙江林管局、省农垦总公司所属企业,由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内部实行全额收缴,应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
(五)加强企业和职工缴费工资的审核和监督检查。企业和职工统一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实行双基数核定办法。企业缴费比例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按全省统一过渡办法实施,继续做好中央移交行业的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各地要通过扩面增收等办法,增强基金支撑能力。控制平均费率下降幅度,2000年地区平均费率暂按1999年度平均费率执行。
(六)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周转金以能够足额支付本地区离退休人员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筹集。周转金按《预留周转金计算报告表》计算核定,通过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从各地原结余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结余基金中的活期存款不足两个月周转金的,可待定期存款、有价债券到期后补足。全部结余基金不足两个月周转金的,通过逐级调剂、扩面增收办法补足。
(七)建立社会化发放基金预警制度。预警线按规定的年度费率计算的基金收支缺口和各地上年度结余基金情况,以本地应付两个月的养老金为限,不足两个月的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一个季度向当地政府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预警报告。在社会化发放起步阶段,社会化发放的预警准备金,采取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发生社会化发放养老金支付困难时,首先从本地区周转金中调剂解决,仍有困难的从省级调剂金中解决。
(八)严格按《甘肃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省级统筹基金的上解和调剂工作。按照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省级统筹基金的解拨计划,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落实资金的划拨。继续强化基金上解与经费挂钩的办法,实行省级统筹调剂与考核实际工作相结合,对执行省上要求的养老保险费率并完成下达的基金征缴任务和扩面增收任务的地区,在养老金支付遇以困难时,经审核批准,从省级统筹基金中调剂解决。
三、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主要形式
(九)社会化发放养老金要坚持就近、方便、安全的原则,主要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采取邮寄方式发放;对到银行、邮局领取养老金有困难的孤寡老人、体弱病残的离退休人员和地处边远山区、远离银行、邮局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社保机构送款上门或委托企业有关部门发放养老金的形式发放。
(十)加强委托银行、邮局发放养老金的协调配合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银行、邮局签订委托发放养老金协议书,明确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代发养老金的银行、邮局要挂“代办发放养老金”标牌,设立养老金发放专门窗口。向企业离退休人员公布养老金发放点、发放时间,领取和储蓄养老金的有关事项。建立由社保机构、银行、邮局、企业离退休人员代表参加的社会化发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配合协作。
(十一)对统筹项目外的各种补贴等,应由企业负责发放。企业也要通过与社保机构签订协议的形式,委托银行、邮局或社保机构与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一并支付。
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工作
(十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转入社会化发放后,要对社会化发放前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养老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核实后移交税务部门清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
(十三)建立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和职工数据库,为基金收缴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提供全面、真实的数据资料。数据库按全省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建立,不得任意减少和变更。对已建立的数据库,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没有建立的,要抓紧在6月底前建立。
(十四)应用已开发的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和程序,尽快实现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计算机联网运行。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财政和银行的支付,开发新的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参保企业、银行等部门的联网。促进养老金社会发放的科学、规范、有序运行。
五、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管理
(十五)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基础管理工作,制定社会化发放的各项工作制度、推进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及时准确填报社会化发放统计报表,建立社会化发放综合台帐,健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岗位责任制,完善养老保险审核、复核、结算和统计信息制度,认真规范各环节工作程序,加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检查和稽核审计工作,建立适应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新的机制。
(十六)调整内部工作岗位设置,充实社会化发放管理人员适应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可逐步试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对养老保险费实行年度或按季结算办法的要改为按月结算,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采取月度审核、结算,严格退休人员的审批手续。及时进行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及提高养老金水平的登记工作,调整有关基础数据。新增退休人员当月要及时进入基数,死亡人员次月要及时退出基数。
(十七)提出高认识,统一思想,确保目标计划的完成。加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宣传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社会化发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和信息通报,营造社会化发放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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