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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川劳社养[2001]43号   为加强机构改革期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民政厅在此前已作出了《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切实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劳办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川劳社养[2001]43号

  为加强机构改革期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民政厅在此前已作出了《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切实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劳办[1999]83号),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再次作出如下通知,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各地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农村养老保险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顾全大局,按当地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农村养老保险移交工作。工作移交的双方要明确职责,积极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农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认真仔细做好各项基金移交工作。在资金移交中,要切实做到档案、资料齐全,资金帐款相符,各种凭证真实有效。移交的一一方要做到各种帐、表、卡、册等原始档案齐全,累计收取保费应与《缴费明细表》等原始记载金额相符,基金积累总额应与银行存单、国债凭证等原始单据金额相符。接收的一方要将银行存单等单据与相应单位进行逐一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真正做到交一个清楚帐,接一个明白帐。

  三、强化基金管理。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仍只能是存银行、买国债,不能用于任何形式样投资,不能挪用,不能用于抵押、担保和委托贷款。为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防范基金风险,从即日起,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放银行时只能存放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家有银行,不得再将基金存放在信托公司、信用社、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存放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到期后要立即转存于上述四家国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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