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养老保险
实施范围
本市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公民(简称投保人),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投保。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乡(镇)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
缴纳保费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每个档次可以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同所在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
2、同一投保单位,投保人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优抚户、特困户投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集体补助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根据支付能力的变化,经与所在村或单位协调后,可以变更缴纳档次。
3、投保人劳动报酬按月收入的,按月缴纳;按年收入的,可以按年缴纳。
4、投保人可以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补助部分的缴纳方式,由所在村或单位视情况确定。
5、乡(镇)企业为职工所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税前列支。
6、投保人遇到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缴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能力后,停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7、投保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回原籍的,可以补缴保险费并可以继续投保。
关系转移
投保人迁往外地或转为城市户口或被招工、提干、升学的,可以将保险关系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其继续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或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本人。
保险待遇
投保人年满60周岁,根据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和投保年限确定的养老金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则相应提高。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只能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金。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可以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投保人的丧葬费。
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暂停支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一次性补领,并继续按标准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享受养老金的权益不得转让、抵押,严禁虚报冒领养老金。虚报冒领养老金者,除追回冒领的资金外,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管理机构
1、 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保险办)是青岛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工作机构,行使以下行政管理职能:
(1) 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规划和方案;
(2) 负责起草制定下发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3) 负责指导全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保工作;
(4)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储存、运营、退转、支付;
(5) 负责收取和上交管理费、监督检查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6) 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财务、档案、计算机管理;
(7) 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和组织全市的业务培训
2、 各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简称保险处),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力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能:
(1) 负责制定本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和收缴保费工作;
(2) 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储存、保值增值和运营;
(3) 负责对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养老金的核实和发放;
(4) 负责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上缴和使用;
(5) 负责承办投保人的转、退保手续;
(6) 负责各种单、表、证、卡、册的档案建立和管理;
(7) 负责组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行;
(8) 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简称管理所)的领导、检查和考核,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9) 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和财务报表的填报。
3、 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其主要职能:
(1) 负责投保的具体组织工作;
(2) 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和上缴;
(3) 负责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的审报和养老金的发放;
(4) 负责业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5) 负责定期核对、公布保费收付情况,接受投保人的查询,承办保险关系变更的有关手续;
(6) 负责财务管理和各种数据的统计上报;
(7)负责指导村、乡镇企业代办员开展工作和组织业务培训。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或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管理
1、区(市)管理机构要严把进入关,重点选配经济、财会、统计、计算机、档案等专业人员充实队伍,确保整体素质的提高。
2、区(市)管理机构要视乡镇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采取选派或招聘的方式,配齐乡镇管理员、一般配备1-2人。
3、区(市)管理机构在协同乡镇管理所选配村和乡镇企业的代办员,一般由会计人员兼任。代办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后由区(市)颁发证书,并行文公布。
4、 区(市)管理机构要根据人员配备情况搞好内部设置,人员不多、基金规模不大的区(市)不搞内设机构,但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5、 区(市)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区(市)管理机构领导班子配备调整,要征求市级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报市备案。
6、 区(市)管理机构财务主管的变动要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市保险办可建议予以调整。
7、 区(市)管理机构对乡镇管理所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实行定人、定责、定奖惩,定期进行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不适合工作的管理员及时进行调整。
8、 市保险办负责组织对区(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协助区(市)管理机构对乡镇管理员进行培训。
9、 区(市)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乡镇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村级代办员的培训不少于一次。乡镇管理所对代办员的以会代训每年不于两次。
职责分工
市保险办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各区(市)保险处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出规划和每年投保的实施方案。
1、 区(市)管理机构要指导乡镇和村及乡镇企业制定实施细则,要通过民代议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般一定三年不变。
2、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原则和规定。对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不得违背上级规定自行其是。
3、 各区(市)凡报请当地政府下发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在成文前征求市保险意见,下文后上报备案。
4、 各级管理机构都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了解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报送信息,为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5、 区(市)保险处要经常、及时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和民政局请示汇报工作,一般每季度专题汇报一次养老保险费收缴、基金运营、财务管理等工作情况。
6、 区(市)管理机构要建立行政办公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凡涉及养老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重大会议活动的筹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规章制度的制定、财务管理和上级重要会议的传达贯彻等重大事项,都要经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会议内容要记录存档。
7、 区(市)管理机构对每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要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年中搞好半年总结,年终对本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下年度工作做出安排。要定期召开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进行评比表彰。
8、 区(市)管理机构要在每年度投保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工作总结报告,每年度末(12月20日前)都要写出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市保险办。
缴费程序
1、村、乡镇企业代办员按下列程序收缴养老保险费:
(1) 填写缴费明细表,留存一份归档;
(2) 填写缴费手册,由代办员签字盖章经管理所审核后交本人保管;
(3) 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建档管理;
(4) 按标准收缴投保人养老保险费并当日上交管理所;
(5) 投保结束三日内,核实缴费明细表,填报有关统计表并上报管理所。
2、 保险管理所按以下程序收缴养老保险费:
(1) 收取代办员上交的养老保险费,当场开据有交款人、收款人签字的收款收据;
(2) 收取的养老保险费当日存入开户行,三日内送存保险处基金帐户;
(3) 对村、乡镇企业上报的缴费明细表、册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保险处;
(4) 填写缴费汇总表留存归档后,并将其中两联上报保险处;
(5) 根据缴费明细表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建立缴费记录卡,并妥善保管;
(6) 对缴费明细表、记录卡和缴费手册进行核对;
(7) 投保结束半月内,将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