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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函[2001]6号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宁劳社[2001]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函[2001]6号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宁劳社[2001]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是国家的重大决策,是推动科技力量进入市场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改革。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100号文件,对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参加当地养老保险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我厅也分别以苏劳社[2001]108号、苏劳社险[2001]10号文对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的养老保险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提出了要在今年四月底前接收完毕的要求。因此,涉及科研转制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应该严格执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在宁27户部、省属科研转制单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后存在的资金收支缺口,你局提出要在每年上解养老基金调剂金时予以扣除,我们认为:部、省属科研转制单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后的资金缺口首先应在本级养老保险基金(含积累基金)中支付,不能在每年上解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时予以扣除。涉及你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问题,应首先立足自身解决,省级调剂金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调剂。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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