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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生育保险不能领产假工资?解释:不能享双待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刚刚当上妈妈的小梅最近遇上了一件烦心事。她告诉记者,她原本能领到6000多元的生育保险金的,但单位却扣去了1800多元的产假工资,是不是单位存在违规操作?昨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走访。  今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刚刚当上妈妈的小梅最近遇上了一件烦心事。她告诉记者,她原本能领到6000多元的生育保险金的,但单位却扣去了1800多元的产假工资,是不是单位存在违规操作?昨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走访。

  今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小梅请了产假。小梅觉得带着孩子工作不是很方便,于10月13日向单位提出了辞职。休产假期间,小梅领到了单位发放的每月600多元的工资。近日,小梅去查账时却发现,按规定能领到6000多元生育保险金,领到手的竟然只有4000多元。单位的解释是,12月6日,单位在小梅的6000多元钱津贴里扣除了3个月产假的基本工资补助。

  记者来到白沙大道小梅所在单位的办公室了解情况。办公室负责人雷女士介绍,小梅作为他们单位的外聘员工,单位已经按照南宁市的有关政策,给她买了生育保险。同时为了保证小梅产假期间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单位每月给小梅发放了600多元,三个月共计1800多元的生活补助金。生育保险费中包含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其中生育津贴是按天计算的,小梅获得了每天42元的津贴。经过咨询有关部门,单位认为,小梅已获得了生育津贴,因此要扣除之前发放的生活补助金。

  在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规定,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生育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要为编制外的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条件,在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领了生育保险费后,单位就不再发产假工资了。

  为何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和产假工资的“双待遇”呢?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的有关人士解释:设立《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除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外,也是为单位减轻负担。因此,女职工已获得了生育保险费,就不能享受产假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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