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渝办发〔2007〕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
渝办发〔2007〕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

渝办发〔2007〕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的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及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500元(人均不低于25500元),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2000年主城六区人均预期寿命77岁计。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