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19年6月份的工资名册,核定19年下半年各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并逐户建立缴费台帐。从1999年开始,每年均按上年度最后一个月份的工资名册,核定当年度每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年终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进行计算,多退少补。
参见:《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提高缴费比例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劳办字[]第204号)
发布日期: 19年8月4 日
执行日期: 19年7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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