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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员工医疗期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深圳员工如何享受医疗期待遇?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深圳员工如何享受医疗期待遇?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所限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深圳员工享受医疗期待遇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有深圳常住户口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确定医疗期,对于非深圳户籍劳务工的医疗期则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确定。即:"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第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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