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7月30日,乐平市塔前镇山下村座山采石场发生特大岩体坍塌事故,造成28人死亡,8人受伤,损失惨重,影响极坏。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进行了调查。8月7日至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了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地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做好非煤矿山的安全工作。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先后召开了“全省非煤矿山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和“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我省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一系列有关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8月10日起至10月底止用近三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暨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会议精神,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总体思路和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企业为中心,以防范为重点,以法律为依据,落实责任,加强整治;健全法制,强化监管;综合治理,全面提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努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陈立国副市长任组长,孙铮副秘书长、市劳动局张和金副局长、市地矿局廖和树副局长、市冶煤局郭顺洪副局长、市公安局张勤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委、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乡企局、市环保局、市轻化局、市建材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从市劳动局、市地矿局、市公安局、市冶煤局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由市劳动局副局长张和金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名单附后)。要求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做到有领导机构、有整治方案、有整治措施、有督查制度,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三、安全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一)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含石煤)以外的所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其安全整治的具体范围是:石灰石矿(场)、建筑用砂、石矿、青石矿、铜矿、钨矿、花岗岩矿、金矿、锡矿、锑矿、铅锌矿、钒矿、铀矿、瓷土矿、萤石矿、砖瓦粘土场等。
(二)重点整治的矿山是:石灰石矿(场)、建筑用砂、石矿、青石矿、铜矿、钨矿、花岗岩矿等。各县(市、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所辖重点整治的矿山(采场)。
(三)重点防范的事故隐患是:
1、防范坍塌事故隐患
2、防范爆破事故隐患;
3、防范尾矿库垮塌事故隐患;
4、防范透水事故隐患;
5、防范窒息事故隐患;
6、防范冒顶事故隐患;
7、防范火灾事故隐患;
8、防范机械事故;
9、防范爆炸事故。
(四)非煤矿山开采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营业执照》;
2、具有具备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矿山开采设计和选矿加工工艺设计方案(包括尾矿库设计方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设施和措施;
4、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方案或防治措施;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安全整治工作的时间和内容
(一)时间、步骤。
按照全省统一布置从2001年8月10日至10月30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0日至8月31日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制订方案阶段。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并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作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制订方案,对照整治条件初步提出下一步关闭或整改非煤矿山的单位名单。并在9月5日前上报表一《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二《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为整治阶段。按本《方案》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采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九府字〔2001〕45号)的要求,对应当关闭的矿山立即予以关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限期整改达标。并按《方案》要求进行验收以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下一步巩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成果提出要求。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安全整治,使全市非煤矿山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两严格一杜绝”,即严格采矿许可,实现依法持证开采;严格操作规程,实现安全规范开采;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措施。
采取“三关闭一整改”的措施;
1、立即关闭各类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场。
2、立即关闭有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非煤矿场。
(1)独眼井生产的;
(2)布局不合理,在河流、铁路、公路、村庄和建筑物下开采的;
(3)国有非煤矿山矿区范围内矿界不清和越界越层开采的小矿山(含国有矿山自办的小矿山);
(4)尾矿库没有经具备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
(5)重大、特大事故隐患较多,安全无保证的。
3、立即关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没有尾矿库或对废石、废水、废渣、尾矿随意倾倒,无固定排放场所,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要立即予以关闭。
4、整改排查安全隐患,具有以下隐患之一或其它安全隐患严重的矿场,要限期整改:
(1)露天矿山(以采石场为重点)未形成台阶开采作业或台阶高度、台阶宽度、边坡角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
(2)围岩不稳、岩石节理发展、岩石破碎带、采空区较大的矿井;
(3)提升、排水设计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
(4)井下、露天矿山爆破作业、火工品管理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
(5)其它安全隐患严重的。
各县(市、区)、各部门在调查摸底中,对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必须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停产整改的矿山,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全监管、地矿、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和认定,根据认定情况,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整改后,对持有《采矿许可证》,并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营业执照》审批发证(照)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发给有关证(照),为其正常生产提供服务。
二是整改后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仍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予以关闭。
三是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经技术专家组验收合格后,并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
对于应当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分别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立即予以关闭或取缔;有关部门要事先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同时,收回火工产品、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矿山作业人员等。
五、安全整治工作的职责划分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行业)负责制,即:
(一)非煤矿山企业负责本矿山的安全整治。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非煤矿山(省市属矿山除外)的安全整治。
(三)市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矿山的安全整治:市经贸委负责矿冶总公司所属矿山、市冶煤局负责所属矿山、市轻化局负责星庐瓷土矿、市建材局负责庐山水泥厂采石场的安全整治。
(四)市劳动、经贸、地矿、公安、环保、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各成员单位对口分工是:市轻化局负责星子县、市建材局负责瑞昌市、市经贸委负责九江县、市总工会负责湖口县、市环保局负责彭泽县、市地矿局负责修水县、市冶煤局负责武宁县、市工商局负责永修县、市公安局负责德安县和共青开发区、市乡企局负责都昌县、市劳动局负责庐山区、浔阳区、九江开发区和庐山局。
六、安全整治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对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法人或矿主,依照省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惩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非法开采煤矿活动的暂行规定》(赣劳教委〔2001〕1号)严肃处理;触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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