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自2001年4月以来, 根据国务院部署,我省分别开展和正在开展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10 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60号),要 求各地把各项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为了认真贯彻落 实国办发[ 2003]60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 和目标
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 和水上交通、危 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 集场所消防、建筑、中小学校危房、特种设备安全等为重点, 依法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 反弹;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把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与加强和改进日常安全监管 结合起来,与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 与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结合起来,持续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 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 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 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大力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 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各级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狠抓安全生产重 点行业和薄弱环节的综合治理,有效遏制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 发生,全面推动全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认真贯彻省政府《关 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当前 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一通三防”,狠抓煤矿 的安全技术改造和创新,严格执行煤矿定期安全评估和“四证” 年检制度。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依 法严厉查处已关闭小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严防死灰复燃。 对停产整顿后经省级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小煤矿, 要督促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 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治和灾害防治的各项措施,增加防灾抗 灾能力。对没有通过验收的要继续整顿,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 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要切实加 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的安全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坚决停产 整顿,限期达标。
(二)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要加大安全生产联 合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关闭无证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 小矿山、小采石场。加强对炸药库、危险化学品库、选矿厂和 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改制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对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破产重组等形式进行改制 的矿山企业,必须督促尽快落实有关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
道路交通安 全整治,按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负责、社会各方面共同参 与”的原则,积极推进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对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 通运输企业,要实行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 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 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要切实加 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 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 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 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继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坚决取缔 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整顿违规经 营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等船舶企业,严 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 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落实 对重点时段、重点水域和重点渡口的安全监控措施,严禁冒险 航行和不适航船舶违章渡运。
(四)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继续抓好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的清理整顿,严格实 施安全评价和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 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 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查找安 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 整顿。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 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 运输的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 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 闭。
(五)进一步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认真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当前,要 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 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 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 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防 火设备、设施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 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 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 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 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 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
(六)进一步深化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 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 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 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 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 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 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 用者要依法查处。
(七)进一步深化建筑安全整治。
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地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 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 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 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认真组织开展对在 建工地的模板和脚手架搭设、塔吊拆装、外包工程项目等建筑 安全关键环节和部位的专项治理行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八)进一步深化特种设备安全整治。
认真贯彻实施《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工 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 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特种设备 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 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九)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危房安全整治。
坚决封闭停用D 类危房,落实对B、C类危房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严防发生 校舍倒塌事故。
(十)进一步深化城市燃气企业和供气管道安全整治。
深入开展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省建设厅要尽快制定专项安全整治的 具体方案,组织各地认真实施。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 业、纺织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 安全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领导,确保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组织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 性和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心理和厌战情绪,进一步加 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镇、企业, 坚决防止放松整治标准和走过场。专项整治的有关责任部门和 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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