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各类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 560元/月、510元/月二个档次。各类企业在台州市区、临海、温岭、玉环范围内执行56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 4.8元。在仙居、天台、三门县范围内执行51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4.4元。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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