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924号)规定,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所属武汉仪表厂2001年上交技术开发费1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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