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刑事侦查监督的程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权通过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途径和手段实现。侦查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

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权通过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途径和手段实现。侦查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当诉讼参与人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时,检察院及时接受并及时审查,发现违法及时纠正,依法处理;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情况,发现违法情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的具体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口头纠正方式。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如属个别侦查人员的违法,应当向违法者本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应当向侦查机关的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检察人员参加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现场等侦查活动中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出。二是书面纠正方式。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一种重要的检察监督文书,一经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侦查机关应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的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不被侦查机关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侦查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侦查机关督促下级侦查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侦查机关。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