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改判标准,又称改判原则,是指再审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衡量案件该不该改判,该如何改判的准则。现行民诉法规定,原裁判不当,在当事人声明不服,的限度内撤销原判,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法条规定的相当笼统,“裁判不当成确有错误”,应如何界定,法律无明确规定。事实上,是否需要对每个案件再审的标准以框框条条加以规定,即是否需要明确改判标准值得商榷。
一方面再审情形很多,无法穷尽;
另一方面适用时死搬硬套难免出错。
我们只能从目标、原则上加以引导,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秉承“公正与效率”的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妥善地处理每一件再审案件。原则是抽象的,带有灵活性和指导性,所以再审改判标准只能以原告性加以规范。如果预先设定改判标准要法官遵循,必然会阻碍法官调查取证以及适用法律等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机械地束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成为再审改判标准的机器。另外,在再审审查中制订的立案标准,罗列的十余种情形,它们可作为再审改判时的有力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