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10-17 【生效日期】2001-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10-17 【生效日期】2001-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10-17 【生效日期】2001-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10-17
【生效日期】2001-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