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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清巨额财产来源 再做“典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贫苦农民出身的王昭耀,在副省级岗位上工作了13年,官至安徽省三把手。在16年的时间内,他先后收受44人给予的贿赂共计294次,合计704万元,另有81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涉案1514万元。法庭
贫苦农民出身的王昭耀,在副省级岗位上工作了13年,官至安徽省三把手。在16年的时间内,他先后收受44人给予的贿赂共计294次,合计704万元,另有81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涉案1514万元。法庭上,王昭耀全部认罪,并称愿意现身说法,警示广大

贫苦农民出身的王昭耀,在副省级岗位上工作了13年,官至安徽省“三把手”。在16年的时间内,他先后收受44人给予的贿赂共计294次,合计704万元,另有81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涉案1514万元。法庭上,王昭耀全部认罪,并称愿意现身说法,警示广大干部,争做从宽处理的典型(12月1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升迁之路上做过无数次“典型”的王昭耀,似乎习惯成自然,连受审都要“争做典型”。不过,别以为他是想争做“罚当其罪”的反面典型,人家表达得很理智,是要做“从宽处理”的典型。根据报道,起诉书指控王昭耀受贿704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810万余元,对此王昭耀完全“没有异议”。若只是对受贿“没有异议”,我等旁观公众也当“无异议”,但王昭耀对810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也“没有异议”,我就有“异议”了:公诉人也许会因为证据不足,对这些巨额财产的具体来源搞不清楚,但你王昭耀心里难道也不清楚这810万元真的“来源不明”

  王昭耀当然清楚,想必大多数贪官对自己的财产来源都非常清楚。只是,对控方掌握了确凿证据的犯罪,抗拒无益,坦白还能得个“认罪态度好”,因而认罪有助于“从宽”;而对于控方证据仍嫌不足的,则“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1个多月前,盛传与王昭耀渊源颇深的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安庆中院受审,对受贿90万元、98万余元的巨额家庭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尚军当庭承认。而法庭也根据省纪委的证明,认定尚军有自首和有重大立功表现(10月26日《新安晚报》)。

  看到了吗巨额财产说不说清楚,能不能说清楚其实无关紧要,重要的是配合查处和审判,而一旦被认定为自首,基于一种司法惯例,等同于一块免死金牌到手,王昭耀在秦城监狱以泪洗面,痛定思痛,盼的可不就是这样的“从宽处理”吗所以,当被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时,王昭耀表示,“确实记不清了”。因为,“钱财都由妻子冯继英掌管”。那么,冯继英又说不说得清呢报道没有介绍,但多半也“记不清”,否则,公诉人就不用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指控了。

  当然,王昭耀的选择是多数贪官的惯常选择,贪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口口声声说“放松了对法律的学习”,其实都是在为自己的脱罪或罪轻铺垫。即便贪官本人没有好好研究《刑法》,他的律师大抵也会告诉他: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但《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行的认定标准是只要被告人承认侦查机关所查获的巨额财产,就算自首。这样的“司法惯例”或“潜规则”明显将贪官推向了对抗侦查一途,因为一旦贪官说明了巨额财产是来源于受贿或贪污,近乎自寻死路。要知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也只有五年,而无论贪污还是受贿,最高刑都是死刑。量刑上的悬殊差异使自首制度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上陷入了一个显而易见的悖论:自首制度的设计,是为了鼓励被告人主动交代罪行,但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上,主动交代却等同于主动领刑。这样的立法设计,即便贪官真心悔过,面对贪污、受贿的严刑峻法,怕也难主动交代巨额财产的确切来源。

  如此看来,王昭耀对81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照单全认”,很可能成全他做一个“从宽处理”的典型。只是,我们的司法公正,是否可以对“记不清了”就“从宽处理”的典型继续容忍下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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