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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境外聚众赌博可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日起施行。针对这一司法解释,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日起施行。针对这一司法解释,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共查获赌博违法犯罪案件11万余起,司法解释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充足
的法律保障。

司法解释规定,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司法解释明确,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还严格区别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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