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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春故意杀人罪,窝藏、包庇罪一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被告人罗大春,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筠连县沐爱镇尧坝村三组,系广东省湛江市01071号渔船船员,捕前住停靠在三亚港码头的01071号渔船。2001年4月7日
被告人罗大春,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筠连县沐爱镇尧坝村三组,系广东省湛江市01071号渔船船员,捕前住停靠在三亚港码头的01071号渔船。2001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

 被告人罗大春,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筠连县沐爱镇尧坝村三组,系广东省湛江市01071号渔船船员,捕前住停靠在三亚港码头的01071号渔船。2001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其钊,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光怀,别名郑六,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筠连县沐爱镇峨坪村九组,捕前在三亚市水产码头马庄的渔船上当船员。2001年4月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1]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大春犯故意杀人罪、郑光怀犯窝藏罪,于200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光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大春、郑光怀及辩护人李其钊、证人朱少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4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罗大春、郑光怀在三亚市水居巷新风旅社旁边的茶座喝茶,刘继彬过来叫郑光怀去喝酒,郑不肯去,刘便离去。晚10时许,罗大春、郑光怀离开茶座,准备返回三亚水产码头。二人走到水居巷003号门前时,刘继彬的朋友田寿康对罗大春说:“你要有麻烦。”刘继彬也走过来说,他请罗、郑二人喝酒,二人不给面子。罗大春说,不给面子,就是不给面子,是不是要打架。刘继彬动手推罗大春。罗大春也推刘继彬。刘、罗二人互推几次后,刘继彬朝罗大春左胸打了一拳,罗大春也用拳头打刘继彬。田寿康见状将二人拦开。罗大春被打后非常恼怒,就从裤袋里掏出一把尖刀,冲向刘继彬,朝刘的胸部刺了一刀,接着又朝刘的身上乱刺,之后,罗大春逃离现场。刘继彬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郑光怀跟着罗大春逃离现场。罗大春问郑光怀怎么办,郑光怀说:“现在你用刀刺伤了人,别人会报复,公安局会抓你。只有逃到外地去,才没有事”郑光怀提出和老乡或朋友借钱逃跑,罗大春就和郑光怀到三亚市新民街向张涛借了100元钱。后罗、郑二人到三亚市盐场招待所谢荣梅的住处,罗大春对谢荣梅说,他用小刀刺伤了人,想向谢借钱逃到外地。谢假称身上没有钱,要打BB机找船上的人要。谢荣梅打BB机后,郑光怀怀疑谢荣梅通知公安人员来抓罗大春,就对罗大春说:“小罗快点跑,要不,会被公安人员来抓住的。”尔后,罗、郑二人逃离谢荣梅的住处,乘车到红沙镇,又步行去田独镇,准备到田独乘车去文昌市清澜镇,再逃往广东省湛江市。步行途中,郑光怀提出要打电话给其在湛江市打工的哥哥,叫其哥哥拿400元钱到海口,然后和罗大春逃离海南。当二人步行到田独镇大转盘处时,公安人员将罗、郑二人抓获。

  公诉人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并出示了作案工具尖刀和现场照片。据此认为,被告人罗大春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郑光怀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请依法惩处。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大春辩称被害人刘继彬经常找其和郑光怀要钱,案发当天,刘先动手,因此被害人刘继彬有过错,而且在打架中被劝开后,刘还过来打他,其才拔刀刺刘的。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罗大春没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罗大春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3、被告人罗大春具有坦白交代、无前科以及被害人有过错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郑光怀辩称其没有向罗大春提出和老乡或朋友借钱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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