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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前老总贷款诈骗案的审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深圳xx前老总贷款诈骗案的审理:原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崔xx日前因涉嫌贷款诈骗罪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一年前,崔xx向公安机关自首,由此牵出其身陷其中的一团伙涉嫌诈骗银行巨额贷款2.55亿元的...深圳xx
  深圳xx前老总贷款诈骗案的审理:原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崔xx日前因涉嫌贷款诈骗罪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一年前,崔xx向公安机关自首,由此牵出其身陷其中的一团伙涉嫌诈骗银行巨额贷款2.55亿元的...

  深圳xx前老总贷款诈骗案的审理:原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崔xx日前因涉嫌贷款诈骗罪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一年前,崔xx向公安机关自首,由此牵出其身陷其中的一团伙涉嫌诈骗银行巨额贷款2.55亿元的大案。同堂受审的还有同案嫌疑人张xx、田xx、李xx,四人被指控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张xx、田xx还被指控合同诈骗。

  案情介绍:2003年,张xx向某银行贷款,希望崔掌管的xx公司给担保,崔xx在合同上盖了章。后来张xx干脆私刻了深圳xx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进行贷款诈骗。

  2003年7月11日,被告人李xx假冒xx公司财务人员与银行签订了金额为3亿元的基本授信合同,之后,李xx与银行签订了金额分别为2亿元和0.25亿元的借款合同,并在合同及所有贷款资料上加盖其伪造的xx公司公章。

  2.25亿元的贷款贷出后,全部被张xx转到其控制的公司并非法占有。

  2004年8月27日,张xx、崔xx再次盗用xx公司的名义,以张xx个人和西北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xx公司)作担保,由崔xx以xx公司的名义与上海xx发展银行广州分行xx支行签订了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

  同日,被告人李xx将骗取的3000万元贷款中的2932万元转到了西北xx公司,并将该款项用于归还西北xx公司向上海xx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的贷款。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罚: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l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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