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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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