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5]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审计罗城等4县2001至2003年两基教育经费拨付管理情况的报告》(桂审派教[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审计罗城等4县2001至2003年两基教育经费拨付管理情况的报告
桂审派教[2005]8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保障我区“两基”教育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管好用好教育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两基”攻坚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厅于2004年6月~2005年3月,对罗城、宁明、田林、靖西等四县200l~2003年“两基”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点问题延伸调查了相关单位,审计工作得到了自治区教育厅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到20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即后来所称的“两基”)。1994年10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教育大会,把确保“两基”任务的实现,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实现“两基”是一项提高全民素质,增强国力的基础工程。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对“两基”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桂政发[1994]84号),200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人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212号),2004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5号),根据规划,我区“两基”攻坚的主要目标是:到2007年,全区各县全部达到国家“普九”验收标准,全区基本实现“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3%以下。我区的“两基”工作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截至2003年底,全区llO个县市区已全部扫除青壮年文盲达标,并通过国家验收;有69个县市区实现“普九”达标,人口覆盖率71.8%。
罗城等四县人民政府不断加大对“两基”教育经费的投入,2001~2003年,各级财政投入罗城等四县的“两基”教育经费共计66,477万元,其中:中央、自治区财政投入13,088.2万元,市级财政投入38.3万元,县级财政投入53,351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罗城等四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高度重视“两基”工作,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逐步建立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基础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近年来,各县教育经费普遍增长,大部分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明显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各级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落实较好,教职工工资基本能按时足额发放,通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教工程、基础设施教育工程、民族教育项目补助工程、水毁项目学校修复工程、中小学布局调整项目等工程,各县校舍面积大幅度增加,危房比例大幅度下降。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投入,各县的办学条件已得到明显改善,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审计也发现罗城等四县“两基”教育经费投入及拨付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一些县对教育经费投入的增长达不到规定的要求,部分县未能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拨付教育经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的逐步增长(以下简称“三个增长”)。经审计,各县在大部分年度对教育经费的投入达到了“三个增长”,但也有个别年度没有达到“三个增长”,如田林县2003年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投入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靖西县2002、2003年生均公用经费没有达到逐年增长;宁明县2003年没有安排公用经费。
2.靖西县本级财政2002、2003年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分别为6,491万元、6,337万元,这两个年度县财政决算收入均超额完成预算,但这两个年度县本级财政实际拨付教育经费分别为5,955万元、6,177万元,分别比当年预算少拨536万元,160万元,两年合计比预算少拨教育经费共685万元。
田林县本级财政2002、2003年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分别3,197万元、3,461万元,但县财政当年实际拨付教育经费分别比年度财政预算少107万元、95万元,两年合计预算少拨教育经费202万元。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较粗、不完整,对教育资金的分配不够公开、透明。本次所审计的罗城等四县,目前仍采用传统的“基数法”编制预算,均没有实行部门预算,没有将预算指标细化到部门、具体支出项目,无法对预算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致使预算缺乏权威性。二是对预算执行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责任约束。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靖西县财政欠拨的教育经费在县财政部门所做的当年财政决算报告中均有所反映,但对实际拨付教育经费没有完成预算情况没有作具体说明。田林县欠拨的教育经费在县财政部门所做的当年决算报告中均没有如实反映,对实际拨付教育经费没有完成预算情况也没有作具体说明,但这两县2002、2003年度的财政决算报告均通过了县人大审批。
(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经费拨付管理不严。
桂政办发[2003]212号文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里,除已下达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须按规定用于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外,其余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比例应高于65%。我区从2003年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其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拨付。经审计,发现该项资金在拨付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1.农村税费转移支付教育经费欠拨严重。经审计,2003年10月前,自治区财政已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资金全部下拨到各县,截至2003年底,罗城等四县欠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达1,986.1万元,约占当年应拨数2,834.1万元的70%,其中宁明县、田林县当年分文未拨,欠拨额分别为743万元、577.2万元,罗城县、靖西县分别欠拨410.8万元、252.4万元,分别占当年应拨数的62.9%、29.4%。
2.有关文件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规定不够明确。有关文件对该项经费的使用只原则性地规定应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投入,没有规定具体的使用范围,审计发现一些县将部分经费用于支付教师工资、教育迎检验收费用、外出参观学习费、县城中小学和幼儿园基建、设备费、县教育局办公经费、偿还以前年度教育借款(主要是基建借款)等,有的支出不够合理,如县幼儿园经费等明显不属义务教育范围。
3.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程序不够完善。一是各县的2003年度财政预算中,均没有对该项经费的使用作出安排,不利于对该项资金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二是该项资金没有实行专户管理,其资金划拨与其他财政资金一起逐级划拨,一些县尤其是贫困县,由于以前年度借用上级财政部门的各种周转金到期不能归还,上级财政部门只能通过预算扣款方式偿还,使得该项资金没能真正落实到项目。
(三)地方教育附加漏征、欠拨较多。
根据桂政发[1994]84号文有关规定,我区从1995年1月起开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教育费附加,开征城镇干部、职工和各类从业人员教育附加费;开征基本建设项目和居民建房教育附加费。经对宁明、田林、靖西三县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拨付管理情况审计发现,各县普遍存在漏征、欠拨地方教育费附加问题。
1.漏征、欠拨“三税”教育费附加。
经审计,宁明等三县2001~2003年漏征“三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55.3万元,漏征额占应征额872万元的17.8%。其中宁明县漏征72.36万元,田林县漏征60.47万元,靖西县漏征22.47万元。漏征的主要原因是,按有关规定“三税”教育费附加统一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由于增值税、消费税是由县国税局负责征收,对于县国税局临时开具的增值税、消费税发票,县地方税务局无法随征。
经审计,宁明等三县2001~2003年县财政累计(已征收入库)应拨给教育部门的“三税”教育费附加为716.8万元,至2003年底,实际拨付273万元,欠拨443.8万元,相当于应拨数的62%,其中田林县欠拨16.98万元,宁明县欠拨228.8万元,靖西县欠拨198万元。欠拨的主要原因是县财政不按规定拨付资金。
2.漏征干部职工地方教育附加费。
按有关规定,在职干部、职工每人每年按工资总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经审计,宁明等三县2001~2003年漏征干部职工地方教育附加费共632.92万元,漏征额占应征额1,314.1万元的48.1%。其中:宁明县漏征362.7万元,田林县漏征100.7万元,靖西县漏征169.9万元。漏征的主要原因是有关政策不配套,按县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对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育附加费由县财政局直接扣收,对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其应缴的教育附加费则由各单位代扣代缴到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汇缴到县财政局,但由于教育部门缺乏征收手段,有关代扣代缴单位又缺乏相应的责任约束,对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教育附加费难以征收,造成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