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四[1997]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市地反映对农村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征收教育附加问题上 执行不一致,有的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有的不按“三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四[1997]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市地反映对农村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征收教育附加问题上 执行不一致,有的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有的不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而及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要求予以明确。根据省委、省正义鲁发[1994]12号印的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中“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按销售收入的4‰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由乡财政所征收”的规定,现对地税部门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明确如下: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地税部门依照“三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对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农村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由地税部门依照其销售收入的4‰计征教育费附加。请认真遵照执行。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