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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安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1998]15号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安案》印发给你们,请认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1998]15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安案》印发给你们,请认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旋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深化我省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

  我省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要在本世纪末“建立一个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根据这一目标部署,我省要在200年前基本完成这项改革。具体是建立“一个制度,四个体系”即: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由税务机关的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管理监控体系;以税务稽查为核心的税务稽查体系及与征管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巩固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推行分类管理办法。

  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指由纳税人自行依法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税款申报等一切纳税事宜,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阶段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以直接上门申报为主,对财务核算健全、管理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企业可以试行邮寄申报或电子申报,各地在加强直接申报管理的同时,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邮寄申报或电子申报试点,但重点应加快推进代理申报。

  对个体工商户推行建帐建证、查帐征收方式,完善定期定额征收制度,在征收上主要采取持简化了的申报纳税表格、客额PC卡和信用卡(专用缴税卡)或存折,在银行储蓄网点或通过POS机划卡的办法缴税。

  此外,为了加强源泉控管,减少征收成本,各地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特点依法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公司、金融部门等代征代收。对农村边远山区还可以实行巡回征收或驻点征收。

  各地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财务管理水平、办税人员素质、生产经营的水平、现金流量等综合情况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并在申报纳税办法、申报资料种类、发票管理、征收方式、税务稽查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力求最大限度减少征税成本,提高征管质量。

  (二)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建立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体系。

  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是纳税人的权利。为使纳税人能够获得良好的服务,各级征收机关都要设立办税服务厅,服务厅的设置既要考虑征管信息集约化处理的要求,又要方便纳税人办税。城区、城镇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设置办税服务厅,在远离城镇的乡村,可以设置若干个征收点,纳税人按期到指定的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以方便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内要设置税务咨询、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受理申报、税款征收以及办理其他税务事宜等窗口,使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尽可能都在办税服务厅内同时办理。城区及有条件县(市)局还应尽快商请银行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款经收处,与相关的银行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税务银行一体化服务。为此,在窗口设置上由管理服务和征收监控两个系列的职能机构在厅内设立窗口,各窗口都有相对应的业务机构和明确的业务分工。

  1.咨询服务窗口:发布税务公告,负责纳税人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实务知识等方面的咨询,发售税务报刊等税收资料和有关表证书;

  2.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受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代征证书等证件,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发票管理窗口:受理发票购领申请,受理自印发票申请,发放发票领购簿,发售发票,代开发票,收取工本管理费和发票保证金,收缴发票,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4.申报征收窗口:受理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资料,对纳税申报内容进行逻辑审核,受理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延期申报申请、减免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和退税申请,打印税收缴款书,提供纳税申报表,整理、录入、传递有关纳税申报资料;为税收会计核算提供必要的应征数据与凭证。

  5.银行专柜窗口: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有关收入的缴纳手续,向税务机关反馈征收信息、传递有关凭证,办理纳税人银行开户。

  办税服务厅的各类窗口,由各地按照以上原则结合所管辖纳税人的数量和征管工作业务量等因素适当设置,以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标准。

  (三)建立双层稽查体系,强化稽查制约机制。

  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机关除通过办税服务厅进行管理服务外,主要任务和精力必然转移到对纳税人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加大税务稽查的力度和深度。通过强有力的税务稽查,以有效解决税务申报的真实性问题。为此:

  1、建立起市和县(市)区税务局、税务分局双层稽查体系,县(市)、区税务局(分局)稽查系列主要负责根据选案结果进行的日常稽查,并辅以专项稽查和一般案件的专案稽查;地、市一级稽查机构侧重于大要案件和群众举报重大案件的稽查以及全地、市稽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1)日常稽查是通过科学的选案方法,对筛选出来的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日常、综合性的稽查,它包括征管户数的稽查,申报数的稽查(含中止申报、未申报、申报数明显偏低等)以及逻辑审核等。

  (2)专项稽查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稽查计划安排的单项稽查,包括单税种、单个纳税环节、发票协查,出口退税稽查、反避税等专项稽查。

  (3)专案稽查是对重、特大案件以及群众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和其他部门案件的稽查。

  2、严格按照稽查选案、稽查实施、案件审理、处理决定执行四个工作环节明确税务稽查系列的工作分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稽查人员的比例达到总人数的40%以上。各级应成立专门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专案稽查的结果,定期开展专案审理。

  3、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健全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科学选案指标体系,有的放矢地进行重点稽查;同时,实施分类稽查管理,合理调整稽查频率,不断提高稽查质量。

  4、在强化对偷、骗、欠、抗税稽查的同时,还要有专门力量负责清查漏管户。一方面定期与工商、民政等部门核对登记户数,另一方面要不定期地走街串巷实地查核,以逐步减少直至杜绝漏管户,控制税源。

  (四)加快税收征管电子化进程,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税收监控体系

  根据总局要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新的征管模式要求,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完善现有税收征管应用软件。加大对信息管理系统的投资力度,扩大计算机的装备面。并在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中,统一增设信息中心,以加强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管理。形成从省局信息中心、地(市)局信息中心、县(市)局信息中心、县办税服务厅及中心局四级计算机网络。在业务处理上,征收业务网由小型机、PC服务器等构成硬件平台,用分布数据库构筑“客户/服务器”处理结构,并通过广域网连接形成集中分布式的业务处理模式。我省电子化进程安排如下:

  1.推广统一软件。从98年6月开始,将我省开发的税收管理软件全面投入运行使用,98年底全省推行完成,99年全部使用。

  2.增加硬件投入和管理。在充分利用原有投资设备的基础上,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基层中心税务分局以上单位的硬件设备全部到位和管理、稽查等重点部门的设备到位。

  3.加快网络建设步伐。目前,我省大部分县局以上机关已建立计算机局域网,并实现了省、地(市)、县X.25专线方式和各基层中心税务分局--县(区)局的电话拨号入网构成的广域网。争取在1999年前进一步改善全省联网质量。

  4.在统一计算机征收管理基础上,建立计算机税收监控体系。

  (五)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培育税务代理市场。

  1.注重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促使代理工作由点到面推进,目前代理的重点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大力提倡为个体工商户建帐和申报纳税提供代理服务。

  2.为了推进税务代理市场的形成,允许部分改革的试点单位在征管改革初期可分流出一部分税务干部到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以推动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进一步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监督,严格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审批,并加强对执业税务代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使之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严格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4.加大税收监控力度,对发现的税务代理中出现的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使纳税人切实感受到自身因缺乏税收专业知识和办税能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而主动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

  三、规范业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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