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06年6月13日,消费者李某投诉称:他把电脑显示器送到人民东路某电脑维修部维修,维修部的老板承诺说一天内可以修好,当李某按约定时间到该维修部拿取电脑显示器时,维修部推迟说要几天后才能维修好。李某再次去取电脑显示器,维修部仍说没修好。半个多月过去了,还是没维修好。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后消费者投诉到消委会。消委会接投诉后,展开调查,根据《消法》的规定,多次耐心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维修部在七日内将电脑显示器维修好给消费者,并保修六个月。双方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此案例是一宗服务维修案,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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