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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4 浏览:0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7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8年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7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8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3.6元。

  

  

  

  

   二、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8531.9元。

  

  

  

  

   三、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556.3元。

  

  

  

  

   四、2007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54元。

  

  

  

  

   五、2007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180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2007年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1、200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71.1元;

  2、200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69.1元;

  3、2006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294.7元;

  4、2006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420.9元;

  5、2006职工年平均工资;

  

  

  

  

  

   17949 元

  6、2006误工费每日(无固定收入);

  

  

  

   49.17 元

  7、2006护理费(无固定收入);

  

  

  

  

   49.17 元

  8、2006丧葬费。

  

  

  

  

  

  

  

  

   8974.5 元

  2006年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1、200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0.7元;

  2、200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41元元;

  3、2005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67.7元;

  4、200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196元;

  5、2005职工年平均工资15334元;

  6、2006误工费每日42.59元(无固定收入);

  7、2006护理费每人每天42.59元(无固定收入);

  8、2006丧葬费7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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