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起诉状样本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10-15 浏览:0
导读:民事起诉状原告:***,男, *年*月*日出生,*族,住*****************************地,联系电话:被告1::***,男, *年*月*日出生,*族,住**************************地,联系电话:被告2:******客运公司。 地址: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 *年*月*日出生,*族,住*****************************地,联系电话:

  被告1::***,男, *年*月*日出生,*族,住**************************地,联系电话:

  被告2:******客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元、住院伙食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误工费******元、后续治疗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共计*****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l车系被告2******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驾驶湘AFC***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1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1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1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2****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3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