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公安部关于利用外资企业的外方人员签证的几项规定[失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4-24 浏览:0
导读:一、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补偿贸易、租赁贸易以及外国捐赠项目等各种形式利用外资的单位,根据已审定的合同(或协议、协定,下同)的需要,给外方的外国籍工作人员(包括他们的外籍家属,下同)签发居...一、凡中外
一、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补偿贸易、租赁贸易以及外国捐赠项目等各种形式利用外资的单位,根据已审定的合同(或协议、协定,下同)的需要,给外方的外国籍工作人员(包括他们的外籍家属,下同)签发居...

一、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补偿贸易、租赁贸易以及外国捐赠项目等各种形式利用外资的单位,根据已审定的合同(或协议、协定,下同)的需要,给外方的外国籍工作人员(包括他们的外籍家属,下同)签发居留签证或居留证,居留期在半年至一年的,发居留签证;超过一年的可按实际需要发居留证,居留证的有效期限一般可在三年之内,特殊需要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为了掌握情况,每年缴验一次证件。

  二、凡已经持有居留签证或居留证的上述外国人,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签发多次出入境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居留签证或居留证的期限,每年缴验居留证时,核证一次。

  三、多次出入境签证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及省会市公安局审批并签发。个别市公安局需要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时,可由省、自治区公安厅授权办理。

  四、签发上述人员的居留签证或居留证,凭与外方签订合同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函及该合同的影印件审核办理,不能提供合同影印件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司、局一级的单位出具公函说明合同的有关情况。签发多次出入境签证,凭居留签证或居留证及合同单位的公函办理。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