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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简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9-18 浏览:0
导读: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行使侦查监督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律概念。它经常在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内部使用,还不被社会所熟悉。在此对渎职侵权犯罪进行简要阐述。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渎职侵权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行使侦查监督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律概念。它经常在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内部使用,还不被社会所熟悉。在此对渎职侵权犯罪进行简要阐述。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其法律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首先从刑法学的角度讲渎职侵权犯罪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征。(1)按照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进行分类,侵权犯罪和渎职犯罪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也同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具有渎职罪所侵犯客体的共同特征。(2)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体也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有关的行为,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客观方面实施的也是与职权有关的行为。正是因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有部分罪名与渎职罪具有上述共同法律特征,所以我们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部分犯罪和渎职犯罪合二为一,作为一个独立概念。

其次,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讲,渎职侵权犯罪归检察机关立案管辖。根据“六部委”的有关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部分犯罪和全部渎职犯罪归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些犯罪在检察机关内部也有明确的管辖分工,即由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立案侦查。

根据侵权犯罪和渎职犯罪所具有的上述共同特点,检察机关对这两类犯罪简称为“侵权”、渎职犯罪。根据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渎职罪发案更加突出且危害严重,成为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后检察机关的打击重点,检察机关又将这两类犯罪称之为渎职、“侵权”犯罪或者渎职侵权犯罪。目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实施立案管辖的主要职能部门,已由原来的法纪厅(处、科)改为渎职侵权检察厅(局、处、科)。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范围(一)渎职侵权犯罪的罪名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渎职侵权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具体包括:

1、渎职犯罪包括下列罪名:(1)滥用职权罪(第397条);(2)玩忽职守罪(第397条);(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5)徇私枉法罪(第399条);(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7)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1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1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1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1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1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1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17)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1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19)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2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21)放纵走私罪(第411条);(22)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23)商检失职罪(第412条);(2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25)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2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2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2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2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30)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3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3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3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下列罪名:(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第245条);(3)刑讯逼供罪(第247条);(4)暴力取证罪(第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6)报复陷害罪(第254条);(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三、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特征(一)渎职侵权犯罪的客体渎职侵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活动秩序或者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1、渎职侵权犯罪客体的特征(l)渎职侵权犯罪客体具有客观性特征。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因而犯罪客体也是客观存在的,犯罪客体反映和体现了犯罪的本质。渎职侵权犯罪一经发生和存在,就必然会对一定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这种侵害一经形成,就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无论是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侵害还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和活动秩序的破坏,都是不以人的意上人转移的,都具有客观性特征。渎职侵权犯罪的客观性特征具体表现在: (共计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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