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法】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 及享受的优惠政策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违反合同的责任;
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徵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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