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关于担保法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民商事行为中担保是比较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是定金、保证、抵押、质押这四种形式。 关于《担保法》及其解释中,对大家困扰比较大的有几类问题,下面主要谈谈在保证这种担保形式下,保证期间及其诉讼时效的期间及起算点问题。
先说一下保证期间: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在一般保证时,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这6个月内必须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在连带保证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这6个月内必须向保证人主张。
再谈一下诉讼时效: 在保证情况下对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变。在一般保证时,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判决或裁定生效时起2年; 在连带保证时,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时起2年。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债务履行期间或者长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两种情况。 短于时视为未约定,仍按6个月计算;长于时主流观点倾向于支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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