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1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25 浏览:0
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海南省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确保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正常的营运需要及减低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海南省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确保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正常的营运需要及减低营运风险,现对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作如下规定:

一、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资保险分公司应按照其营运资金的40%提取保证金。

二、对原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分公司未达到上述营运资金规定的,应要求在1998年末前补足营运资金。

1998年7月21日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