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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27 浏览:0
导读: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9〕108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消防法》和省政府办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9〕108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消防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106号)精神,促进政府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消防工作中需要协调配合的事项、协调程序、时限和要求,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现就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围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规范部门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淮安”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要求;建立以政府网站等为依托的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消防执法联动,共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整治火灾隐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使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在消防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三、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市公安局

1.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3.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5.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

1.负责指导全市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建设;

3.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5.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

2.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3.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会同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4.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市级重点消防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论证。

市经贸委

1.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指导企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3.严格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督促企业确保消防安全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4.会同劳动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

1.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市民政局

1.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

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2.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督促指导村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4.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5.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

1.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市人事局

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协调配置地方消防人员编制;

2.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

1.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内容,加强职业培训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

2.对全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4.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1.督促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公共客运、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督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批准;

3.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4.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5.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

6.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应当进行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市交通局

1.贯彻交通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交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监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运输船舶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消防应急制度;

3.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林业局

1.督促指导全市农林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3.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市卫生局

1.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2.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文广局、淮安广播电视台、淮安日报社

1.督促指导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市属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4.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投入使用的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5.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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