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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4-02 浏览:0
导读:(一) 开立方式()先发简电再寄证实书,凭证实书议付,在证实书上银行往往注明 本证已于今日以简电开立 。(2)直接航寄正本,这是传统的信开方式。如经通知行密押核符,条款无问题,可使用。(3)电开全文。目前广泛使用,
(一) 开立方式 ()先发简电再寄证实书,凭证实书议付,在证实书上银行往往注明 本证已于今日以简电开立 。 (2)直接航寄正本,这是传统的信开方式。如经通知行密押核符,条款无问题,可使用。 (3)电开全文。目前广泛使用,只要在电文中不加注 详情航寄 ,就是表明不是 有效文件 ,如果再寄证实书,则在证实书中必须注明 此系我行今天电传的证实书 ,要凭证实书才能交银行议付。 (二) 传递方式 ()一般均由开证行经通知行交受益人,因为通知行能辨别信用证的真伪,除了通知行有证通号印戳外,还有 印鉴核符 的小印,证明其真实性。 (2)开证行直寄受益人,必须经银行验证后才能使用。 (3)开证行交开证申请人寄结受益人,也必须经银行验证。 目前,西欧和北欧、美洲和亚洲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广泛使用SWIFT开证,我国银行在电开信用证或收到的信用证电开本中,SWIFT信用证已占很大的比重。采用SWIFT,使信用证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化,且传递速度快捷、低,因此为银行所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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