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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定位和起草原则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4-19 浏览:0
导读: 【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定位和起草原则 《条例》是在我国招投标事业进入关键发展阶段制定颁布的。在此背景下,《条例》既要有针对性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也要深入总结各方面的创新实践,更要落实

【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定位和起草原则

《条例》是在我国招投标事业进入关键发展阶段制定颁布的。在此背景下,《条例》既要有针对性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也要深入总结各方面的创新实践,更要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招投标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这决定了《条例》在定位上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所谓立足当前,就是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着力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所谓着眼长远,就是提高制度设计的前瞻性,顺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趋势。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努力做到五个方面的统筹兼顾。

一是在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同时兼顾制度创新。《条例》全部85条规定,都是在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框架、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所作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不仅如此,《条例》也注意做好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除《条例》第2条关于工程的定义参考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外,第8条关于邀请招标的规定、第9条关于可以不招标的规定、第51条关于否决投标的规定、第61条第2款关于投诉处理时限的规定等,也参照了《政府采购法》。在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同时,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也进行了制度创新,包括新设招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电子招标制度、标准招标文件制度、信用制度等。

二是在维持现行职责分工的同时为深化改革预留空间。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务院确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标行政监管体制。实践表明,这种体制适应招投标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行业跨度大的特点,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因此,《条例》基本维持了现行部门职责分工。与此同时,考虑到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可以作出不同规定,为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立法支撑。

三是在增强公正性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公开、公平、公正既是招投标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择优汰劣功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根本保障。贯彻落实“三公”原则,是贯穿《条例》各项规定的一条主线。例如在环节上,增加了资格预审程序、资格后审程序、中标候选人公示程序、履约能力审查程序;在期限上,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措施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相关制度设计尽可能体现提高效率的要求。例如,《条例》规定,只有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才需要在投标截止15日前将澄清修改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时间作出限制;规定了投诉提出和处理的期限;将招投标活动的效力区分为招标无效、投标无效和中标无效,避免招投标活动全部无效所造成的效率损失。

四是在全面规范的同时突出监管重点。《条例》对所有招标项目,从招标公告发布到合同签订履行进行了全过程规范。与此同时,按照管放结合、分类处理的原则,《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监管重点。具体说来,就是区分一般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不同要求。例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重新招标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认定标准、评标专家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以及法律责任设置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不仅如此,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进一步区分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从招标方式、资格审查主体、中标人选取规则等方面,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五是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制定颁布《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因此,在起草《条例》时,从我国招投标所处发展阶段出发,充分考虑各项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如两阶段招标、总承包招标、投标保证金的定位、标准文件制度等。特别是考虑到我国正在进行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在资格审查、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开标定标等方面,《条例》尽可能与《协定》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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